九游体育- 九游体育官方网站- 娱乐APP下载【特别关注】权益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国际借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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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召开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其中,以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为主要内容的权益性投资所得构成资本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如何对权益性投资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则一直是资本市场税收征管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据统计:自2018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稳步增长,2022年达到1.51万亿元,较2018年的1.39万亿元增长了9.15%;同时期,我国资本项下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由19.97%提高到了25.55%。因此,无论从个人所得税收入整体体量提升还是结构占比变化上来看,加强权益性投资相关税收制度的研究并提出优化建议,对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稳步发展、更好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股权转让所得自1994年起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被明确纳入财产转让所得征税范围。然而,自然人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再加上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税务机关实现精准征收管理的难度很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先后发布,强调切实加强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监管。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活跃,股权交易形式多种多样,原有政策已不能适应税收征管需要。为营造更好的投资、创业环境,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进一步明确了股权转让涉税环节和相关要素,规范了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加强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形势。
个人因持有股权、股票以及通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或者红利,属于个人所得税税目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范围,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为了抑制短期炒作,促进长期投资,助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2012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发布,其中明确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我国实行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根据纳税人不同持股时间,享受不同税收优惠。2014年,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纳入差别化政策的范围。2015年政策提档升级,明确对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权益性投资所得的课税模式可以分为并入普通所得综合课税与单独课税两大类。有些国家在单独课税中考虑了综合因素,有些则在综合课税中考虑了分类因素,最终各个国家的具体税制设计存在特色与差异。但整体上看,对于权益性投资所得(特别是资本利得)而言,多数国家在制定有关税收政策时将纳税人的税负与其收入水平、收入形式关联起来考虑,基于本国当前国情与经济发展目标,在公平和效率之间进行权衡,力求发挥一定的调节作用。例如: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等国家选择综合课税模式,除特殊情形外资本所得与其他所得税负相同,虽然对资本市场发展缺少激励,但是可以达到税收公平的效果;英国、法国等国家选择狭义上的单独课税模式,在税率设计上给予资本利得适度税收优惠,尽管可能存在税负不公平的问题,但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美国针对资本利得采用单独的比例或累进课征模式,规定短期资本利得并入普通所得课税,长期资本利得则单独课税。
总体上,权益性投资所得税收政策导向是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定环境下国家利益需求的体现,与国家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发达国家在经济恢复期和平稳期,倾向于降低权益性投资所得的税负水平,以增强投资吸引力并促进经济发展,但在特定历史时期,则会在增加财政收入和税收横向公平中进行权衡。而发展中国家更加注重资本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制定权益性投资所得税收政策时更多考虑堵塞税收漏洞,抑制过度投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优化资本使用效率,同时尽可能地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以便市场进入良性发展轨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逐渐意识到资本投资成本受资本利得税征收的影响较大,适时推出针对资本利得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逐渐降低资本利得适用的实际税率以及资本项下应纳税所得额的减计政策等。但从1985年起直到2003年布什政府颁布减税法案的18年间,美国将股息全部纳入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进行征税,期间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在28%至50%的区间波动。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很多国家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应税所得减征、免征、降低税率等形式。例如:美国长期以来一直支持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先后制定《小企业就业法案》(Small Business Jobs Act)和《小企业股权投资收益免税法案》(Small Business Equity Investment Tax Act),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持有中小企业股份获得的收益给予减税或免税待遇,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德国规定,个人股东从私人投资中获得的红利可以享受1000欧元的免税额度,并从2021年7月起继续提高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员工股票计划相关所得的免税门槛;作为天使投资发展相对成熟的代表性国家,英国种子企业投资计划(Seed Enterprise Investment Scheme)通过给个人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税收优惠支持小型、处于早期阶段的企业发展;挪威规定,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未超过投资额的无风险回报部分不在股东层面征税。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权益性投资发生的损失能否弥补可以反映出一国政府对待投资风险的态度。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损失弥补政策,但绝大多数国家对有关损失选择适用限制性弥补政策,表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愿意与投资者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进而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权益性资本。多数国家规定,个人投资发生的资本损失可以在同类资本所得中弥补。例如:芬兰规定,个人资本损失可在当年以及之后5年的资本利得中扣除;丹麦规定,个人投资未上市公司股票发生的损失可以从股票收入中扣除;法国规定,个人出售证券发生的资本损失,可以从相同性质的资本利得中扣除,未扣除完的部分可以向后结转6年。少数国家允许个人投资发生的资本损失扣除普通所得。例如:挪威将个人出售股票等资产取得的资本利得纳入个人普通所得一并课税,发生的资本损失也可以从普通所得中扣除;美国对纳税人当年未在资本所得中扣除完的投资损失,允许其在普通所得中继续扣除;日本规定,出售上市公司股票或特定债券的损失可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股息收入和持有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中扣除。
自2018年起,我国分3步成功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我国税收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但其改革方向主要针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内的综合所得,对经营所得和包括权益性投资所得在内的分类所得课税政策变化不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资本市场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键的要素和资源市场。优化和完善我国权益性投资所得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不仅有利于提升税制公平性,更好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职能,更有利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保障资本市场良性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等改革要求。因此,本文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优化我国权益性投资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提出如下建议。